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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55号

于国新、于艳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国新,于艳英,于俊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55号

申请人:于国新,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于艳英,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

申请人:于俊鹏,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申请人于国新、于艳英与被申请人于俊鹏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国新、于艳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俊鹏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于国新、于艳英用王义政所有的冀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国新、于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俊鹏所有的津H×××××号比亚迪轿车一辆(查封于黄骅市交警大队)。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