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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339号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林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陈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林俊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林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林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柳宗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