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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利执字第187-1号

钟家峰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利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家峰.男.汉族.蒙城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申请人举证并查明被执行人钟家峰所有的大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家峰所有的大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任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