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17号原告孙皓乾,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葛安振,濮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峰,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玉山,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韦怀庆,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孙皓乾诉被告马小峰、朱玉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皓乾于2016年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皓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皓乾负担。
审 判 长 鲁亚萍
审 判 员 林春江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