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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2102号之二

苏聪敏、天熹(厦门)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聪敏,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天熹(厦门)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2号3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鸣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鸣玲,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苏聪敏与被执行人天熹(厦门)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张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3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3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曾仁东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熹(厦门)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室、××室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登记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21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