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140号
原告:杨景锋,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凤,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超,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关南福星医药园*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燕。
原告杨景锋诉被告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施何梅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彭林、
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杨景锋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