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95号
原告:孟宪腾。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志华。
被告:左红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腾与被告赵志华、左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宪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宪腾负担。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纪占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