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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95号

孟宪腾与赵志华、左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宪腾,赵志华,左红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95号

原告:孟宪腾。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志华。

被告:左红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腾与被告赵志华、左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宪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宪腾负担。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纪占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