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325号原告陈海兵,男,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谭春福,男,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谭友蕾,男,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春,女,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兵诉被告谭春福、谭友蕾、刘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兵于2016年8月31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陈海兵负担。
审 判 长 邹道宏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人民陪审员 唐志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