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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2325号

陈海兵与刘春,谭有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兵,谭春福,谭友蕾,刘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325号原告陈海兵,男,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谭春福,男,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谭友蕾,男,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刘春,女,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兵诉被告谭春福、谭友蕾、刘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兵于2016年8月31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陈海兵负担。

审 判 长  邹道宏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人民陪审员  唐志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