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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306号

杨凌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凌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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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960000。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410000。住所地:贵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477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32元及执行费28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现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交纳案款150000元及执行费2821元,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动交纳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杨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刘雨蓉代理��判员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