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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668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陈夏珍、黄宝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陈夏珍,黄宝友,慈溪市宝马轴承有限公司,马建立,马根娣,邬立辉,胡梦丹,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66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夏珍。

被执行人:黄宝友。

被执行人:慈溪市宝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建立。

被执行人:马根娣。

被执行人:邬立辉。

被执行人:胡梦丹。

被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539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马建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1236678.59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770.5元、执行费14766.7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6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