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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405民初402号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宅基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4**民初402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辉军,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肖锴,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发现新的情况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雄芳

审 判 员  李京广

人民陪审员  肖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