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4**民初402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辉军,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肖锴,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发现新的情况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雄芳
审 判 员 李京广
人民陪审员 肖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