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007号
原告:杨根富,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毛建平,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澧县维多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辰星花园5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平。
原告杨根富与被告毛建平、澧县维多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根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成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韵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