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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007号

杨根富与毛建平、澧县维多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根富,毛建平,澧县维多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007号

原告:杨根富,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毛建平,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澧县维多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解放路(辰星花园5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平。

原告杨根富与被告毛建平、澧县维多利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根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成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韵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