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5号之一
申请人:徐林松,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吴成修,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黄介云,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徐林松与吴成修、黄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成修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查封价值为107420元及债务利息;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