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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林松与被执行人吴成修、黄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林松,吴成修,黄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5号之一

申请人:徐林松,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吴成修,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黄介云,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徐林松与吴成修、黄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成修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查封价值为107420元及债务利息;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