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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执990号

高隆耀、唐玉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隆耀,唐玉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990号

被执行人:高隆耀。

被执行人:唐玉香。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丽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高隆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唐玉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隆耀应缴罚金10万元,被执行人唐玉香应缴罚金5万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虽刑满,但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敏

审 判 员  卓 君

审 判 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姜晔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