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990号
被执行人:高隆耀。
被执行人:唐玉香。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丽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高隆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唐玉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隆耀应缴罚金10万元,被执行人唐玉香应缴罚金5万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虽刑满,但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敏
审 判 员 卓 君
审 判 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姜晔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