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25民初2370号

贾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370号

原告:贾某,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牛某,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贾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牛君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谷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