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8858号

梁桂英与苏州君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桂英,苏州君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858号原告梁桂英,女,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刘立基,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君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54015U,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2室。法定代表人洪成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志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桂英诉被告苏州君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冬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