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李少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4183-9。
法定代表人:郭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银生,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李少辉申请执行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少辉与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少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