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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98号

李少辉与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少辉,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李少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4183-9。

法定代表人:郭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银生,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李少辉申请执行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少辉与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少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