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民初2258号

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与孙清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孙清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258号

原告: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朝阳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许海斌,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国春,该所律师。

被告:孙清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清和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