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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202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2024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代表人:张旻,分行行长。

被告:陈钢,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 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