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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917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917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因原告张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鲁曌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