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917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因原告张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鲁曌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冉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917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因原告张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鲁曌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