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257号
申请人:张洪胜。。
申请人:吉利章。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洪胜与吉利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31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吉利章所欠申请人张洪胜借款130000及利息6000元计136000元于2016年9月5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36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申请人张洪胜自愿放弃其他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洪胜与吉利章于2016年8月31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燕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