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117行初455号原告唐克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峰,镇长。委托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克忠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泾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陆云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克忠,被告泗泾镇政府副镇长吴雪良、委托代理人许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依据相关政策,2016年撤销村内资产,收购归被告泗泾镇政府所有及管理,在收购评估中涉及本组织14752.06平方米房屋。作为本组织社员之一,有权知情房屋收购情况,依法向政府即被告申请公开,但被告无视法律,不依法告知,并推向房产公司获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故诉请法院:1、判决撤销《告知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被告收购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14752.06平方米涉及到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收购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与其在政府信息申请表中填写要求公开的信息不一致。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合法,原告诉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被告经审查,于2016年7月12日以《告知书》答复原告,内容为:“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向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联系电话:96****;办公地址:松江区文诚路1611号;邮编:201600”。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2016年7月12日《告知书》、《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权限。根据原告申请内容,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是房地产权证书的颁发单位,原告可以查询相关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告据此认为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程序合法,并不存在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克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克忠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