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428号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柴伟被告李明,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鲜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