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7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33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白山。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粤T×××××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与博爱路路口时,停车在路边并在花基上睡着,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9月20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区燕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文虎卜璐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