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49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