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民初498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49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