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003号原告李芹。被告杭州门爵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奥特莱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芹与被告杭州门爵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奥特莱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芹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