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3417号原告李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广州市蓝玺酉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9号301自编319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A6CA3P。法定代表人罗庆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蓝玺酉金商贸有限公司铜梁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TYD1X。负责人周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军诉被告广州��蓝玺酉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玺酉金)、广州市蓝玺酉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玺酉金铜梁办事处)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被告蓝玺酉金的委托代理人金跃东,被告蓝玺酉金铜梁办事处的负责人周琳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跃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军诉称,被告蓝玺酉金原系胡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成立的一间从事金属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企业投资管理服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蓝玺酉金铜梁办事处原系胡某某在铜梁成立的分公司。二被告打着经营原有现货投资的招牌骗取投资者。国家商务部至今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二被告经营的期货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并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且不受任何监管。2015年底,二被告公司员工说服原告在二被告公司开始帐户,从事原油投资,声称百分之百赚钱,并宣称可以开设账户投入资金后,不进行交易。但原告投入资金后发现无法取出。后在二被告员工告知原告必须过几天才能取出。这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谈到,投资一定赚钱。原告便开始尝试进行交易,但分析师未提供正确指导,导致原告亏损严重。原告在开设账户时,二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风险告知,也未告知进行每笔交易均需支付手续费、过夜费等费用.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欺诈,在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投资合同明显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的“石油投资”交易无效;2、二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本金27.5万元及利息。��讼中,李军明确其要求二被告支付的利息为从2015年12月29日起以投资本金2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付清为止的利息。
被告蓝玺酉金辩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根据《客户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的燃料油现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本案的交易价格在成交时就已经确定,在付清交易价款后可以随时要求交割货物,明显属于现货交易;广州国际交易中心是合法注册成立的由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牵头,专门为筹建广东大宗商品交易而设立的大型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平台,该平台受广东省政府授权的金融办、商务厅监管,并在广州市属及广州注册的省直交易场所名单目录内,该平台具有合法性。本案中交易的的商品系燃料油,我国没有限制对燃料油的经营,交易所的营业范围也包括了对燃料油的交易提供服务;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客户协议》前,已经告知原告交易存在各种风险,原告在交易前已经对交易的各项规则、风险有了充分认知,原告的亏损是在其完全的意识自治的情况下,因自身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不存在欺诈、威胁行为,双方的交易真实有效;双方的交易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蓝玺酉金铜梁办事处的答辩意见同被告蓝玺酉金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化工产品、工业品、农产品、进出口商品、林产品、钢铁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贵金属、燃料油、汽油、柴油、石油等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相关服务(国家禁止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定规定须经许可批准的经营项目,取得许可批准后方可经营);提供商品展贸服务;提供商品信息咨询、互联网电子贸易服务;提供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提供商品投资相关配套服务;提供货物运输代理、仓储等物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4月24日,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甲方)与东莞市名加石油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的指定交收仓库,乙方为甲方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商提供指定上市交易商品的仓储及交收服务。服务内同包括: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做好甲方交易的商品的入库工作,并根据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2)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储存)方式,对甲方交易商的入库商品进行保管、维护,以��保储存商品完好;(3)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甲方交易商的商品发送出库,同时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9月15日,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省华大物流总公司荔湾加油站(乙方)签订了《燃料油供货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
一、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现货交易平台燃料油商品的购货商之一,当燃料油商品有交收需求时,乙方向需求方提供燃料油。
二、乙方根据甲方燃料油商品的相关交收规则,向需求方提供燃料油并通过甲方(交易中心)平台收取货款。在需求方与乙方确定交收价格后,乙方先收取需求方百分之八十货款,待乙方开具足额发票并已交货给需求方后,再收取剩余百分之二十货款。乙方与需求方的货款结算按照《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现货挂牌交收管理办法》、《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燃料油交收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需求方提货方式为自提……蓝玺酉金系2015年9月23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5年11月,蓝玺酉金通过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认证,获得挂牌会员资格,会员号024。2015年12月1日,蓝玺酉金在重庆市铜梁区依法成立了蓝玺酉金铜梁办事处作为其分公司。2015年12月25日,蓝玺酉金(甲方)与李军(乙方)签订《客户协议书》,该协议书包含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客户协议书、客户确认函、客户开户申请表。其中,风险揭示书部分明确载明: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挂牌商品现货交易及挂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会员单位)是具有交易中心挂牌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客户签署本协议,代表其与蓝玺酉金未来进行挂牌商品现货交易及挂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风险已有了充分的认知与了解。
二、相关风险揭示……(四)交易风险……4、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客户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客户应知晓针对挂牌商品现货交易及挂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5、客户的成交单据必须建立在自主决定的基础上。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任何要求或承诺。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李军在风险揭示书的尾部签名并捺印,并亲笔抄写了“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风险说明并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损失”。另,客户协议书部分载明:甲方和乙方自愿根据本协议及交易中心规则制定,在双方之间开展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交易业务;双方自行对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交易业务承担法律后果,自享收益,自担风险和亏损;甲、乙双方可以交易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允许交易的所有交易品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按交易中心的规则制定执行;乙方参与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交易业务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库存费、提货费、交货费等,按交易中心的规则制度执行等等。同时,李军签署了客户开户申请表,开设了账户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李军支出手续费6.1万元,亏损21.1万元。以上事实,有蓝玺酉金及蓝玺酉金铜梁办事处举示的广东国际商���交易中心挂牌会员资格证书、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营业执照、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燃料油供货商战略合作协议、客户协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广州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提供化工产品、工业品、农产品、进出口商品、林产品、钢铁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贵金属、燃料油、汽油、柴油、石油等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相关服务经营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蓝玺酉金是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挂牌会员,有资格从事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从事的经营业务。李军与蓝玺酉金签订的客户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军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军根据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书,自行进行卖出、买入交易,该投资交易行为有效。故,李军要求依法确认与二被告的“石油投资”交易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军要求蓝玺酉金及其铜梁办事处退还其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蓝玺酉金在与李军签订的客户协议书中包含了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客户确认函及客户开户申请表,上述材料均系李军所签,风险揭示书中明确载明“客户的成交单据必须建立在自主决定的基础上。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任何要求或承诺。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庭审中,李军也认可系其自己决定买入或卖出,并进行操作,虽然李军亏损并支持手续费属实,但庭审中蓝玺酉金及其铜梁办事处举示的证据,足见李军的亏损系自己决策失误,故其要求蓝玺酉金及其铜梁办事处退还亏损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尹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