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046号
原告:王丽杰,女,1978年1月22日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锦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丽。
被告:大连欣万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森。
原告王丽杰与被告大连锦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欣万代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丽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