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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087号

舒晓钦与吴水富、吴秀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087号

原告:舒晓钦。

被告:吴水富,)。

被告:吴秀娟。

被告:吴松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晓钦诉被告吴水富、吴秀娟、吴松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晓钦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晓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舒晓钦负担。

审判员  舒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翁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