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087号
原告:舒晓钦。
被告:吴水富,)。
被告:吴秀娟。
被告:吴松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晓钦诉被告吴水富、吴秀娟、吴松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晓钦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晓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舒晓钦负担。
审判员 舒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翁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