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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1935号

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935号

原告:韦某,女,1989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马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