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935号
原告:韦某,女,1989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马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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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935号
原告:韦某,女,1989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马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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