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743-1号申请执行人虞崇委,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游成贵,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蔡秀娟,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45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游成贵、蔡秀娟的银行存款12307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