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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743-1号

虞崇委与游成贵、蔡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崇委,游成贵,蔡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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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743-1号申请执行人虞崇委,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游成贵,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蔡秀娟,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45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游成贵、蔡秀娟的银行存款12307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