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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800号

胡善海与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善海,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800号

原告:胡善海,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新,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柔,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伟,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胡善海与被告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胡善海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善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善海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善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胡善海负担。

审判员  方思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