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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551号

马国君与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马国君,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551号原告马国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君诉被告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君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