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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995号

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杨渝渝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杨渝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东路288号K栋五楼B区。法定代表人余满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渝渝,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连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渝渝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19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使用的照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否为杨渝渝照片,无法证实。因此,不能以杨渝渝住所地作为原告住所地。本案属于网络侵权,其具有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地难以确认的特点。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渝渝对于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渝渝系以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杨渝渝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审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被诉通过信息网络侵权,原审原告杨渝渝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但是,根据杨渝渝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9日、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以“北京市朝阳区×”为暂住地址办理的暂住证,可以认定杨渝渝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杨渝渝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栋

书记员  刘金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