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更1560号罪犯刘付友,男,一九六六年四月二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许���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魏刑初字3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付友犯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8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付友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原判认定,1999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该犯窜至许昌市八一路、北关大街等地,持枪抢劫四起(一起未遂),其中该犯开枪将民警李某打伤,抢得财物共计9千余元。2007年3月15日公安人员从该犯家中搜出单管猎枪一支,猎枪子弹10枚、六四、五四子弹4发,发令枪子弹61发,发射药1瓶。罪犯刘付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9月25没完成生产任务扣0.5分,2014年12月1违反工艺标准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付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有前科,一人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付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