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239号
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
被告:季东彪。
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东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培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亚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