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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申111号

韦秋、黄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韦秋,黄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秋,男,壮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代理人:廖志政,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莉,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再审申请人韦秋因与被申请人黄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韦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邹 强

审判员 许云海

审判员 麦林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 佳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