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02号
原告:郭玉胜。
被告:单秀丽。
被告:李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胜与被告单秀丽、李荣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单秀丽、李荣元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袁桂荣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