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31号原告马新军。被告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军诉被告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军撤回对被告凌文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军撤回对被告凌文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新军承担。
审判员 何国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占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