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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731号

马新军与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新军,凌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31号原告马新军。被告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军诉被告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军撤回对被告凌文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军撤回对被告凌文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新军承担。

审判员  何国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占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