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字3752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蓉,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绵阳市。
被告:龙腾,基本情况不详,住绵阳市。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蓉、龙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