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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字3752号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蓉、龙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蓉,龙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字3752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蓉,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绵阳市。

被告:龙腾,基本情况不详,住绵阳市。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蓉、龙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