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380号原告张国辉,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法定代表人赖成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博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37878E。法定代表人周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与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