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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876号

周伟斌、余正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伟斌,余正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876号

申请人:周伟斌,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余正委,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周伟斌与被执行人胥余正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元。现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876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金发

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

审判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