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超纲。被执行人刘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55,户籍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钢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钢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款还清之日止,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91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钢已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吉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01号案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钢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贵传
代理
审判员 马家驹
代理
审判员 郑清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