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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与被执行人姜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941号姜某某:你(单位)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