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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194号

赵南南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南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194号罪犯赵南南。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南南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赵南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5次,2013、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南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南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南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景彬

审 判 员  张瑞征

代理

审判员  杨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