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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26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与李家焕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家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家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分别于2016年8月3日和2016年8月18日向上诉人李家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按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家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周 舟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