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481号原告潘魏军,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周永林。被告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晶。被告周永林。被告淮安美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周永林。
原告潘魏军与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永林、淮安美嘉大酒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潘魏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魏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湖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