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571号
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仙桥汽车城综合经营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满,总经理。
被告:胡朝辉。
被告:杜小玲。
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辉、杜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