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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571号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朝辉、杜小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朝辉,杜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571号

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仙桥汽车城综合经营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满,总经理。

被告:胡朝辉。

被告:杜小玲。

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辉、杜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