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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9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张亮茂、柴告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张亮茂,柴告太,虞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9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营业执照代码8618222-8,住所地万年县六0北大道15号。

负责人:周水明,该行行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田绍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该行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亮茂,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柴告太,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虞小明,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诉被告张亮茂、柴告太、虞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告太、虞小明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告太、虞小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柴告太、虞小明的起诉。

审判员  刘水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进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