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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825号

李哲与济宁顺达航运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哲,济宁顺达航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825号原告李哲。委托代理人刘鹏、高修振(实习),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顺达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与被告船舶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济宁顺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等,邮件被退回。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联系电话等,均未能向被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